2005年10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6种农产品市场销售将遭禁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表示,明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